6.2.2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力量,保障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将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及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建设等所需费用。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理所需资金。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加强市、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完善和提高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手段。
6.4 培训和演习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修订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