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报告。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及时组织专家对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灾害补偿
各级政府要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处理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