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报告。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省农业厅申请技术支持。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