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市、区(经济功能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