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购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粘贴“双签”的正规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安全风险较大的A级产品,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依照《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6号)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非法销售储存行为;通过公约等形式,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努力构建和谐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秩序。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服务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职,真正把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县、乡两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配备烟花爆竹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增强“打非”能力。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从严控制。对涉及其他地区的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案件,要建立地区抄告制度,加强办案协作。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化打非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力度。各级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强化措施,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从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合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非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查办提供非法储存场所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非法产品要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产、供、销经济链条。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跨门、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防止因烟花溅落、吸游烟等因素引发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