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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监督、宣传、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申报下一届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对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时,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的下两届不得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分享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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