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十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获得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或有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定相关事项。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及要求。
(二)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秘书处。
(三)资格评审。秘书处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请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材料初审。秘书处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秘书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报送秘书处。
(八)审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