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三)审定并公布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定程序。
(四)审定并公布评审专家组、秘书处的工作制度。
(五)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并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定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实施成效的评估分析。
(五)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广东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