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14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各业的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升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全面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珠海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不断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评定程序,对申报组织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自愿申报,不向申报组织收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允许空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