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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有其他应当进行疏浚、清障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原则。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经征求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采期、可采期、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等内容。

  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根据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的,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河道采砂应当同时遵守矿产资源、航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

  采砂、轧砂、洗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曹娥江流域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曹娥江流域新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确定水库最小下泄流量,保持曹娥江干流各区段和支流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七条 曹娥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实施水环境生态修复和治理工程,严格保护河流自然景观和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曹娥江风光带,因地制宜发展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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