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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本办法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对分级检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制度。

  第七条 实施价格监督应当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区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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