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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专项经费采用合同制管理的方式进行。专项经费的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凡属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资助实验室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设帐反映。使用市财政实验室专项资金条件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仪器设备的处置,需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六条 组建期内的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的,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分支机构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对完成建设并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实验室分支机构正式授牌,将其纳入我市公共实验室序列进行管理,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实验室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年,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对逾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结题)、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检查、统计、审计、绩效评价等资料的责任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新的项目申请,直至该单位整改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分支机构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珠海分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牌匾和认定文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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