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书面批准。
(二)与我市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
(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至少与我市1家大中型(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企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或依托珠海校区(学院)建设并与我市至少3家企业(每家年产值需超过5000万元)签署科技研发合作协议。
(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依托建设单位要有相对集中的办公场所、实验条件,有良好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五)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具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正高职称,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其研究团队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每年累计在珠海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择优立项建设。
获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分支机构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该合同是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实施、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新引进建设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应本着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结束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应按实际情况由实验室与依托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支机构实行“开放、共享、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支机构可依托珠海企业、孵化器或高校等相关机构建设,也可申请独立法人。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分两类:一是条件建设经费,用于实验室引进和建设的相关费用,包括基本仪器的购置、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的支出、管理费等;二是科技项目费用,主要用于实验室分支机构自身或与我市企业共同承担科技项目研发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