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16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扶持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潜力,鼓励高校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工程中心,下同)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意,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本着“双实”的原则,即实验室要“实体”引进和建设;要与珠海产业“实际”需求相结合。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用于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引进、建设以及与我市企业共同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章 引进与建设
第六条 引进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集成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应密切结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其技术成果可在我市转化,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的建设应以有效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科技资源为方向,以面向我市产业发展开展科研合作攻关为目标,有利于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与我市企业的广泛合作,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学研合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