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要以促进集约用地和产业集聚为目标,认真落实新增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政策,加大力度引导园区外企业入园,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形成比较优势。对园区内同类、同构、同行业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综合治理,加强能耗排放监测。对配套转移的电镀、化工、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区域范围内。要加快改造利用香洲主城区老旧工业厂房和南屏科技工业园空置厂房,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合理规划并积极拓展空间。
四、产业发展引导政策
《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附后)是基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实际状况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引导投资方向、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作为制定和实施投资审批、财政、土地、信贷、外贸等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照《产业目录》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要求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具体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市有关部门的授权执行。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授权管理严格执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推动优先发展类产业形成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引导鼓励发展类产业转型升级,进行产能调整;控制限制发展类产业新上项目,安排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制止禁止发展类产业的投资。
对优先发展类产业投资项目,要优先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待遇。财政性资金要通过设立产业发展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增加财政补贴、提高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改资金等各种办法给予倾斜扶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向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倾斜投资。
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要切实予以保证,加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社会化服务优质供给配套优惠政策。
对限制发展类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属市限制项目必须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审批、核准。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要严格控制进一步扩大规模,并责令企业限期改造,对违规新建或扩大规模的项目要依法整改清理。
对禁止发展类项目,要严格禁止投资新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已批准投资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撤销,已建成的要依法查封取缔,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