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在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时限内向地税部门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地税部门审核情况属实,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认定标准
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三、审核认定及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主管地税部门对其房屋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其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四、审核认定报送资料
1、《房屋交易信息登记表》
2、房屋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房地产证复印件
6、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