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产权属于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单位的房屋(含经营性用房、非住宅性质房屋),原则上按货币化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一号地、五号地。
(2)安置标准:凡符合安置条件的,按人均27.6平方米予以安置,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3)产权调换办法:
①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按人均27.6平方米1:1给予调换,不找差价。其余部分,本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按政策规定进行产权调换,并按拆迁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应还原面积的,就近上靠安置房标准户型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②无合法手续但1997年房屋航测普查有记载的建筑面积,按人均27.6平方米1:1给予调换,不找差价。其余部分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房面积超出人均27.6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合法的沿街商业用房按照《关于2010年度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告》(阜政秘〔2010〕15号),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七)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界限、面积、用途的确定
1.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界限:2006年房屋航测普查有记载的建筑物,虽无合法手续,但确属当地居民一户一宅,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照顾;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其中,按人均27.6平方米1:1还原不找差价,余下的12.4平方米参照合法房屋的拆迁评估价进行货币化照顾性补偿,超出40平方米的部分按1998年至2006年间的平均建筑综合成本价给予货币化照顾性补偿(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强搭强建的房屋、突击装修和其他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享受27.6平方米1:1还原不找差价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1997年房屋航测普查至2006年房屋航测普查期间建造的房屋,人均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装修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参照《关于印发阜阳市阜城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迁相关因素修正系数及参考价格的通知》(阜房办〔2008〕58号)文件执行。
2.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按《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