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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角洲东岸土地收储整理项目工作的通知

  一号地:西至阜涡路,东至济河,南至阜蚌路,北至京九铁路新村南外墙;

  二号地:西至颍河坝堤,东至阜涡路,南至颍河东路,北至北京路立交桥;

  三号地:西至颍河坝堤,东至阜涡路,南至阜裕大桥,北至颍河东路;

  四号地:西至钟鼎路,东至东平路,南至阜口路,北至大修厂;

  五号地:西至阜涡路,东至东平路,南至和谐路,北至阜口路;

  六号地:西至阜裕大桥,东至东平路,南至颍滨路,北至和谐路。

  详细情况以拆迁许可证为准。

  (二)拆迁方式

  委托拆迁。

  (三)拆迁期限

  暂定160天。

  (四)产权认定

  1.“土地、规划、房产”三证齐全的,为合法产权;

  2.1997年房屋航测普查所记载的面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照顾;

  3.1997年房屋航测普查至2006年房屋航测普查期间建造,虽无合法手续,但2006年房屋航测普查有记载,确属当地居民一户一宅的,给予适当照顾;

  4.2006年房屋航测普查以后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人口认定

  安置人口由颍东区政府提供数据,阜城三角洲东岸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颍东拆迁安置指挥部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1.予以安置的情况: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新生儿;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无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凭社区证明和当地计生台账调查确认属实的;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有当地计生台账且确实长期居住在本地的;男方在女方家定居并转入户口,且女方符合安置条件的;属当地居民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2.不予安置的情况:计划外生育,且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凭相关证明,安置时每户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不超过27.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已死亡户口未注销的;私买土地建房者(房屋面积按规定补偿,人口不予安置)。

  3.安置人口的认定期限以市政府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六)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

  依照市政府《关于2010年度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告》(阜政秘〔2010〕15号),按评估价一次性处理的办法补偿,即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价的基础上,按规定增加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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