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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用农村耕地所带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显突出。为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由于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耕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受到相当大的影响。为了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应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统筹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本办法以国家和省现有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为基础,以缩小城乡差别,追求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使被征地农民能正常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统筹,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适用对象
  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中,现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被征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被征地农民适用于本办法。
  具体是:
  (一)正在征地过程中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失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被征地农民。
  (二)原有完全失地、户籍未转为城镇居民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征地农民。
  (三)原有完全失地,户籍已转为城镇居民且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被征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十六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2.缴费标准:
  (1)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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