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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各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理。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各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试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接待机构、提供计算机查询、设置举报箱等)。

  本通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1年展开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院校计划表

  2.区、县民政部门关于退役士兵考生身份的证明(样张)

  3.2011年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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