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局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执行。
十、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11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二)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报市教委审核,并于2011年1月20日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三)各区县高招办应于2011年1月底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局和文化补习班现场,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11年秋季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26所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一、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