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改为“《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畜牧厅”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农牧机械管理局”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四、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五、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将第
二十七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