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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骆惠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3号)
  二、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1号)
  三、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7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30号)
  四、青海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3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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