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骆惠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
青海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3号)
二、《
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1号)
三、《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7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30号)
四、《
青海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3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