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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办理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政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开展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进行考核。

  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做好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集,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责任主体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并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市规划委负责组织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改造项目资金,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市地税、文物、市政市容、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责任主体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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