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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乐亭建投大清河风电场48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乐亭建投大清河风电场48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88号 2010年6月13日)


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乐亭建投大清河风电场48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冀建投新能源[2010]37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乐亭建投大清河风电场48 MW工程位于河北省乐亭县大清河盐场内,装机容量48MW,拟安装24台2000kW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0.96亿kWh,总占地16.85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37.85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54445.23万元,由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10个月。
  本工程地处环渤海滨海平原、海河流域滦河水系,项目区土壤主要为滨海盐土,现状水土流失轻微。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及时实施风机区、升压站和道路两侧的护坡、排水工程,适时适地采取绿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1022.74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监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七、建设单位应在本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达唐山市水务局和乐亭县水务局,并回执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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