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有药物由乡镇卫生院免费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乡镇卫生院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代购。村卫生室要加强药品的进销管理,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五、补偿渠道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补偿:
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0]3号)文件规定给予确定。
㈡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收取门诊诊疗费,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卫农卫发[2010]11号)《关于将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执行。
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补助。政府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的各项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所属县(市、区)补助力度,同时,从统筹区域发展大局出发,大力支持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开展相关工作。省财政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纳入试点的村卫生室,按每个村卫生室服务2000-4000人,补助2-4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20%、4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基本药物制度未全部推开前,省财政根据人均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各试点县(市、区)分别确定具体补助比例。
㈣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村卫生室从事的公益性、社会性工作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
六、监督管理
㈠建立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村卫生室补助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体系,对村卫生室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补助标准、考核办法等内容进行细化,作为村卫生室考核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9号)等规定,可委托乡镇卫生院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对乡村医生实行竞争上岗、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考核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