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规财发〔2010〕7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医改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顺利实施,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村卫生室健康发展,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我省村卫生室试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全省村卫生室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86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县(市、区)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村卫生室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在此基础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内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具备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任务条件的村卫生室,可按照自愿原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管理体制及规划
各地可采取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规范、完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细化和完善一体化管理考核内容,要将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对其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居民真正受益。村卫生室设置标准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8]47号执行。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请各市按鲁政办发[2008]47号、鲁卫规财字[2009]86号文要求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报省里评审确认,并于2011年5月底完成。
三、乡村医生管理
按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每所卫生室原则配备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规范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引入淘汰机制,对不合格人员坚决取消执业资格,确保乡村医生的执业水平。要将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