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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河北沽源协合风电场一期48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河北沽源协合风电场一期48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85号 2010年6月13日)


沽源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河北沽源协合风电场一期48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沽源协合风电字[2010]01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河北沽源协合风电场工程位于张家口市沽源县境内,规划装机200 MW,分期建设,本期为一期工程,装机容量48MW,拟安装24台单机容量2000kW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1.199亿kWh。本工程总占地33.92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25.9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49525.33万元,由沽源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12个月。
  该工程地处张家口坝上高原区、内陆河流域,项目区现状土壤侵蚀类型风力侵蚀,侵蚀强度为轻度,属国家京津风沙源重点治理区和河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本工程建设期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7.8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及时实施升压站和施工检修道路排水和边坡防护工程。各施工场地开挖前进行表土清理和保护,施工过程中做好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平整恢复植被。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174.02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和监理人员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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