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保证。生态示范村建设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方式,即争取省支持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村集体自筹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2010-2012年期间,按照每年创建3-5个市级生态示范村的工作目标,市财政适当投入补助用于生态示范村环保规划编制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1、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标准
2、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
附件1:
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标准
根据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通知》(粤环〔2005〕48号)对创建生态示范村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公众参与。创建单位对创建生态示范村的目的意义有深刻认识,指导思想明确,明确领导分管,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同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众参与,创建氛围浓厚。
(二)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创建单位制定了生态建设规划或编制的村总体规划中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章。要求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有相应的组织、资金和技术保证。
(三)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村内无被国家指定淘汰的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和捕杀、销售、食用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近3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由镇区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四)村的布局合理,村的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
(五)已创建成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卫生村。
(六)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建设指标
序号 | 指 标 | 指 标 要 求 |
1 | 农(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 | ≥8000 |
2 | 主要道路铺装率(%) | ≥70 |
3 |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4 | 卫生厕所普及率 | ≥90 |
5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
6 | 大气环境质量 |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
7 | 声环境质量 |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
8 | 森林覆盖率(%)或 绿化覆盖率(%) | ≥25 |
≥38 |
9 |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
10 | 生活垃圾清运率(%) | 100 |
11 |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状况 | 符合要求 |
12 | 清洁能源普及率(%) | 100 |
13 | 人畜粪便处理率(%) | 100 |
14 | 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 | ≥50 |
15 | 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
16 | 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70 |
17 | 旱涝保收耕地面积比例(%) | ≥50 |
18 | 农用薄膜回收率(%) | 100 |
19 | 生态农业系统建设 | 至少有一种(或以上)模式,且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特色 |
20 | 村(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