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辽政法发[2011]1号)
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绥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完善辽宁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领取《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3年,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未经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行政执法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新颁布的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