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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辽政法发[2011]1号)


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绥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完善辽宁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领取《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3年,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未经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行政执法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新颁布的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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