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外部考核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外部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挂钩;内部考核结果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11月下旬)。
制定本地实施计划,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组织试点市、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试点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具体实施。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额,设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制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任职条件;2010年12月下旬组织并完成过渡考试,进行竞聘上岗工作,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初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三)总结阶段(2011年2月10日前)。
认真总结试点县(市、区)和单位综合改革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政策,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在全区实现全覆盖做好准备。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区医改进入深水区以后能否建立新机制,保持今后我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完成任务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试点工作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对所辖的县(市、区)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协调。试点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分管医改的领导、卫生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是直接执行人,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紧密配合,合力抓好试点工作。
(三)认真学习,把握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自治区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加强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都了解并熟悉医改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有序稳妥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