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人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聘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所属医院商卫生行政部门后聘任。
5.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0〕85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单位全员竞聘上岗。
6.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10%编制。
(1)竞聘对象。
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③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④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外聘用工勤人员。
(2)组织竞聘上岗。全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核(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领导小组审核等)方式,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人员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条件竞聘上岗。
7.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本次人事制度改革是初步的,有关过渡办法主要解决原在编在岗人员进入新的全员聘用体制问题。今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时,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0〕87号)执行,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桂卫办〔2010〕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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