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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桂政发〔2010〕13号附件3)确定。

  2.核定编制。乡镇卫生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执行,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其中:县(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编制总数原则上控制在服务人口的1.2‰以内。乡镇中心卫生院编制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略高于其他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号)执行。自治区级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的数额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市和城区(市)的各类医疗机构举办或者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的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数按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及护士的比例,按1:1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0%。

  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号)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卫生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社部门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岗位设主任、副主任(兼职)各1名;卫生技术岗位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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