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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范围和时间

  实施第二批综合改革试点的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77号)确定的试点县(市、区)所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称“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综合改革试点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10日。

  四、工作任务

  总体要求是在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建立四个机制:一是财政为主的多渠道卫生投入机制;二是规范和有活力的内部人事和分配管理机制;三是科学合理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使用机制;四是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

  (一)继续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执行基本药物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二)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实行财政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即建立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医保报销和个人支付等多渠道资金补偿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1.明确职能。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职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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