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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0)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经全国、广东省统一考试颁发的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计生办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员,提供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提供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得分,并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及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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