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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桂政发〔201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0年以来,我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2010年1-10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同比上涨2.7%,但食品价格上涨较快,且呈继续上涨的态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调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和自治区出台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切实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决定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工信、商务、农业、畜牧水产、工商、粮食、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形势,针对影响价格过快上涨的突出问题,提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供应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育苗设施建设,当前要大力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和扩大速生蔬菜生产,确保面积稳定、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和均衡供应,各级财政要给予蔬菜生产必要的支持。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供应,各地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保障化肥生产供应。加大冬季农业开发,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新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保持糖业生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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