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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鲁发〔2008〕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泰发〔2008〕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市长、副市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以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市长、副市长每两个月下基层、下车间、下矿井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以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月下基层、下车间、下矿井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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