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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泰政发〔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议和审核,市政府决定,将茅茨东村遗址等30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5〕39号)精神,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根据不同文物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文物在强市名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全市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泰安市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5处)

序号

分类号

单位名称

时 代

地 址

1

Ⅰ-1

茅茨东村遗址

商-汉

岱岳区良庄镇茅茨东村

2

Ⅰ-2

河洼遗址

商周

宁阳县葛石镇河洼村

3

Ⅰ-3

西太平瓷窑址

唐-宋

宁阳县磁窑镇西太平村

4

Ⅰ-4

小店遗址

汉-唐

肥城市湖屯镇小店村

5

Ⅰ-5

阳谷邑故城遗址

周、汉

东平县旧县乡王古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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