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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7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政府《加快实施“三个一百”战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中府〔2010〕174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我市产业有序转移,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会议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为主线,着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着力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腾笼换鸟。以市内转移和市外转移为互补,着力深化互利共赢合作。坚持就地转型和异地转移相结合,分阶段、有计划地推动部分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环境容量需求型企业(简称“三型”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或异地转移发展。坚持低端移出与高端引入相促进,积极培育引进用地少、效益高、创新多、能耗低、生态好的大企业大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型、资源依赖型、要素驱动型向质量效益型、创新驱动型、内生增长型转变。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2年,我市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产业竞争力明显提升。推动40个以上项目进入我市参与共建的产业转移园,进一步提升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园、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园建设水平,积极发挥省级产业转移示范园带动作用。实施“三个一百”战略,引进100个优质项目。力争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高于生产总值增长率,高技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12.6%以上。力争全市工业每亩产值300万元以上,税收10万元以上;工业园区每亩产值500万元以上,税收15万元以上。
  三、转移标准
  (一)劳动密集型。
  全员劳动生产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0%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40%的企业(见附件)。
  (二)资源依赖型。
  1.土地产出率低于每亩150万元(租用厂房每千平方米低于150万元)。
  2.每亩工业用地产出税收低于5万元(租用厂房每千平方米低于5万元)。
  3.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0%的企业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即税负1.5%以下的企业(加工贸易类企业除外,见附件)。
  4.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见附件)。
  5.综合能耗增速明显高于工业增加值增速的企业。
  (三)环境容量需求型。
  1.节能考核连续三年不达标的企业(2008年-2010年)。
  2.超标超量或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
  3.《关于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环保审批的通知》(中府办〔2010〕44号)中明确列入我市严格控制的重污染行业企业。
  以上指标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摸底情况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要求适时调整。
  四、转移方向
  (一)将“三型”企业转移至适合发展地区。
  (二)将发展前景好、符合发展规划,但受到发展空间限制的企业转移到市内镇区或共建的产业转移园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产业转移规划引导。各镇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本镇区“三型”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引导和推动产业有序转移。着力引进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防止产业“空心化”。引导产业转移企业把总部设在中山,打造总部经济。
  (二)建立产业转移企业名库。各镇区根据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等基本情况,列出产业转移重点行业企业户数和名单,充分了解企业转移意向和需求,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原则,研究确定转移企业名单、转移时间、转移规模、转移目的地等,报送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推动目标企业转移。对列入产业转移企业名库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不给予免错峰用电。同时依法对其加强税款征收与税务监管,加大社保征缴力度,加强安全隐患巡查,并按照中府〔2010〕174号文要求,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对污染严重企业、国家明确禁止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四)设立产业转移专项资金。自2010年起,每年在市产业扶持资金中调节2000万元,设立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转移至对口共建的省级共建园区的企业。对整体转移的企业,根据企业参加社保的用工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扩张性转移企业按每万元年产值补贴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关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联席会议,由双方市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市镇两级每年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到共建产业转移园区考察洽谈。邀请共建产业转移园区参加我市招商洽谈会和展会。
  (六)建立目标分解考核制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中山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评价试行办法》。各镇区根据被列入名库的企业数量,按每年完成50%的进度制定计划,分解产业转移工作任务,有序安排企业分步转移或就地升级。每年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镇区进行评价考核,并列入市对镇区年终统一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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