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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扎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加强资金保障,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监察、保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一)进一步充实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根据系统已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不断充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对2011年1月1日以来新生成的政府信息,按照随生成随公开的原则,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条例》颁布以来的存量政府信息,在2011年3月31日前逐步清理并公开;对《条例》颁布以前的存量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在2011年6月30日前逐步清理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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