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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四)审议3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五)审议确定需向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要文电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市委领导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安排议题。议题材料上有分管副市长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市长同意的批示,方可安排议题。
  第八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经充分调研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情况复杂的,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充分调研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再提交讨论。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议题材料须附法制局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议题:
  (一)可清晰界定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会前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六章 议事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涉及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提请审议、形成方案前,主办部门、分管市领导应广泛听取各会办部门意见,充分讨论和酝酿,形成协办、拟办意见必须有明确的倾向性。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与议题相关人员的发言次序和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确定,发言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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