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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中府〔2007〕4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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