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设备的使用方法、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使用,接受群众监督;
(二)负责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维护与更新,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保持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环境清洁,保持收费设备整洁、完好、功能正常;
(三)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的交通秩序;
(四)举报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发生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驾驶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交通顺行方向靠路缘有序停放,车辆不得超出泊位线;
(二)车辆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三)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规定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禁止驾驶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泊位停放;
(六)服从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驾驶人应锁好车辆、拉紧手动制动器、关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坏、盗窃收费设备;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改动收费设备;
(三)擅自在收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其它物品;
(四)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
(五)无故干涉、阻挠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在停车收费咪表上反复刷卡、逃避交费的恶性行为;
(七)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或者撤销机动车停车标志与标线;
(八)其它损害收费设备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但不按规定使用收费设备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或拒不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管理单位可要求其按规定通过收费设备补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后,方允许车辆驶离停车场地。影响车辆停放秩序和车辆通行的,管理单位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