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1983年12月19日桂政发〔1983〕196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修正)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的“中华鲟”、第二项中的“山瑞、大鲵(娃娃鱼)、鹰咀龟、金头龟”、第三项中的“佛耳丽蚌”。
(二)删去第六条中的“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亲鱼的拦江网、高离网作业”规定;同时将“应经市、县水产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经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桂政发〔1985〕120号发布,2001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8号修正)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款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第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款和第九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89年12月29日桂政发〔1989〕14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去第一条中“颁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表述。
(二)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删去第二十条中“第二十二条”、“地区行署”、“地”的表述。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第二十二条”的表述;同时将“地区”修改为:“市”。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日桂政发〔1994〕5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