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市、镇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光荣院、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十七条 义务兵家庭、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孤老复员军人、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细则》(中府〔2002〕91号)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视情况给予适当优待或发给临时补助金,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当。
第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退伍军人的医疗费用按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补充通知》(中民优〔2009〕11号)予以保障。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务院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执行。
第十九条 市、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驻军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安置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标准,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高寒、海岛、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以及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安置时给予优先照顾。
退出现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由原征集地的镇区安置在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