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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五)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典型经验,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三、深入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中山)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在本市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六)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九)本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0万元。
  (十)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根据企业上市有关规定对自身历史账目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十一)企业改制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增加的费用,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十二)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作销售处理(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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