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设立初期)可给予税收优惠。
3、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经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8、货运、知识产权、广告等代理企业,按实际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9、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服务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具体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其他涉及分离发展工作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分离工作搭好工作平台。各镇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考核,确保实效。把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作为服务业发展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年度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对分离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镇区给予奖励,建立分离发展工作激励机制。各镇区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分离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市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分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