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研发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服务平台等分离,充分发挥人才聚集、技术领先的优势,创造条件组建专业化、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研业务或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企业。
(二)现代物流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库房、运输车辆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企业生产资料和产品实行统一配送,同时面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强仓储运输配送、供应链管理等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三)营销贸易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生产品牌优势,组建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进一步扩大采购和销售渠道,发展第三方贸易。重点对象是产业规模大、品牌优势突出、销售渠道稳固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设计策划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计、咨询、广告、市场策划、工业创意等服务环节,打造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创意设计等功能完备、对外服务功能较强的企业集团。
(五)专业配套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整合内部人力、管理等要素,将售后服务、安装服务、教育培训、物业管理、后勤保障等服务环节分离,组建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配套服务能力强、管理先进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六)利用存量资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闲置资源,以建设服务业集聚区的形式,引入、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孵化、文化创意、工业旅游、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腾笼换鸟”。
五、扶持政策
(一)2010年至2012年三年内,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
(二)为使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不增加运营成本,其用水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三)分离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纳入全市“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可按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五)对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照以下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