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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处级),为主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增加“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的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在本市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工作。
  2. 加强协调推动各级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重要问题的指导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三)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在本市的贯彻落实;协调处理本市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四)负责办理或参与解决本市少数民族有关事务,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促进适应本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五)负责组织全市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六)参与拟定本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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