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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海口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市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二)加强的职能
  1.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增强企业竞争力;指导、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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